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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某县某热力有限公司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免于处罚案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4-04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平市某县某热力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进行监测。2022年12月15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折算值的检测结果为81.6mg/m³,超过排放标准0.63倍。

  【查处情况】

  四平市某县某热力有限公司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该单位2022年12月13日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并未超标。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符,是因为疫情期间企业采取隔离管控措施保障市民冬季取暖,第三方运维人员没能及时到达现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校准所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发生的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为近几年来首次,符合《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且该违法行为为客观上是由于不可抗力,即第三方公司维护人员因疫情封控未及时进行设备维护造成,违法行为发生后,该单位已进行相应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此案件的最终办理,避免了执法简单化和“一刀切”,特别是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