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四平市某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中的一氧化氮与氮氧化物数据一致,不符合换算逻辑关系。
经现场查,调取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组态软件中的函数解析功能,发现一氧化氮未进行分子量换算(正常氮氧化物数值应为一氧化氮数值*1.53,实际该公司未进行一氧化氮的数值转换),人为原因对自动监测设备计算公式进行过手动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一氧化氮与氮氧化物数值一致,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历史数据显示,该公司如真实上传氮氧化物数据,将会有多次超标现象。由于该公司为2022年市重点监控企业,氮氧化物又为重点监控的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三条,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通过对异常情形的分析判断,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联合办案,推动案件高效处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