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查群众举报案件中发现,四平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将购买的工业固体废物以配送和自运的方式销售给了辽宁昌图等多地的水泥厂、商混站及建材公司。经调阅该公司销售合同、购买合同、处置合同、销售台账及库房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显示该公司将购买的工业固体废物以配送和自运的方式销售给了省内、省外的多个水泥厂、商混站及建材公司。经统计,2022年该公司跨省销售粉煤灰6960.33吨、石膏8321.92吨,跨省销售的粉煤灰与石膏用于生产水泥和混凝土。该公司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查处情况】
四平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对该单位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处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加大了对固体废物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新固废法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也提醒了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吸取本案的教训,做好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