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局下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排放单位足额履约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根据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履约情况,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于2021年12月31日前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
【查处情况】
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2019年-2020年发电机组经核查排放量546940(tCO2),目前注册登记(核定配额量)系统是472271(tCO2),超量74669(tCO2),2022年1月7日对其进行立案(四环立字ZD001号),现场执法人调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碳排放系统截图、法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处理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已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案件启示】
这是四平市对违规企业开出的第一张碳排放罚单,将对全市重点碳排放企业起到震慑于警示作用,倒逼企业及时清缴碳排放配额,从而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