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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梨树县长春金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06-27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以下简称梨树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梨树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梨树县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水氨氮在线设备已更换并投入使用。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和询问其自动监控运维单位长春金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证实进水氨氮在线设备于2022年2月22日10时开始准备更换,在当天13时10分更换完毕。该公司存在未按相关规定,事先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擅自对进水氨氮在线监控设备进行了更换的违法行为。随后梨树县分局对长春金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行为”予以立案。

  【查处情况】

  长春金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相关规定,事先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擅自对梨树核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水氨氮在线监控设备进行了更换。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和《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六)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或违反技术规范对仪器参数、试剂等进行变动操作的”。认定该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规定,对长春金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

  以执法大练兵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两打”行动,不断强化环境监管全覆盖,执法检查不留死角。拓展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问题通过调取监控视频,锁定环境违法问题关键证据,依法严厉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行为。

  【案件联系人】

  程子龙(13596620774);张庆喆(15204434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