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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梨树县小宽镇寿堂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护措施案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30

  【案情简介】

  梨树县小宽镇寿堂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主要从事废金属及废塑料回收分选工作,主要产品为分选后的废铁、废塑料等。该企业于2021年1月8日经原梨树县环境保护局审批,2021年5月20日自主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并投入生产。2021年6月10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梨树县小宽镇寿堂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原料未按照环评要求贮存在生产车间内,随意堆放在厂区东侧空地上,并且生产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堆放在厂区南侧,堆放场地未采取硬化防渗处理和防扬散措施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护措施,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该厂经理兰寿唐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7日报请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9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9月7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2021年9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一)注重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固定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护措,为查明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利用执法记录仪,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工作制度,对现场进行执法全过程摄录并照相,及时锁定了现场关键证据。同时,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

  【案件联系人】

  杨立旭(13674406184);刘玉峰(13630917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