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凤华养殖户位于梨树县郭家店镇四大家九组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工作,存栏生猪约47头,属于散养户。2021年5月9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是发现郭家店镇四大家九组杨凤华养殖户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1吨左右粪尿水用塑料管排放到其南侧没有防渗的自然水坑里,属于违法排污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养殖户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1吨左右粪尿水用塑料管排放到其南侧没有防渗的自然水坑里,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养殖户杨凤华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9日报请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5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5月10日将该案件移交梨树县公安局处理。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该案件由于涉及村屯散养户,村屯散养户养殖过程中畜禽粪污乱排乱放情况比较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散养户约束力较单一,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查处到位,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打击。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由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询问等,发现与收集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件联系人】
任冀(13694398772);张可(1514346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