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对四平热力有限公司(热力热源厂)进行监督性监测,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对四平热力有限公司(热力热源厂)进行监测,该公司启动了2台116MW热水锅炉,当天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满足检测条件,并且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确认签字,同意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1号116MW热水锅炉烟尘超标排放,实测值140.3mg/m3,该公司116MW热水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标准值为80 mg/m3。
【查处情况】
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该公司环保工程师朱云峰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26日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立案。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参考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处理决定,予以处罚10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接到第三方检测公司监督性监测报告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确认当时企业生产工况,调阅在线数据、生产运行记录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确定非其他因素干扰后,立即对其进行询问,并第一时间立案。
考虑到该企业为民生企业为四平市区内冬季供暖,结合《吉林省自由裁量权》从轻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告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及维护,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案件联系人】
郭建峰(15943436363);梁柏昌(1874349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