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7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四平建国大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喷涂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有损坏现象(现场照片为证),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7月17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冷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冷某某,公司于2008年5月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对现场负责人冷某某调查询问得到印证。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3日报请市局批准立案,立案号为四西环立字【2021】1-13号。根据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结果表明,四平建国大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7日案件集体讨论通过,2021年9月1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及时维修好收集焊接烟气的装置,废气排放措施正常运行,2021年9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9月24日该公司履行了缴款手续,2021年9月28日我局对该公司办理了结案手续。
【处理依据】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五大气污染防治法1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违法 细化标准(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四平建国大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影响后果,能及时维修好收集焊接烟气的装置,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强化日常检查排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本案涉及企业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重视,没有做到日检查制度,认为只要有污染防治设施,能不能正常运行就不重要;通过加密日常检查排查,得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制止。
二、强化企业监督帮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作为管理部门不仅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常提醒企业做到守法经营,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仔细认真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并非一罚了之,而是指出企业问题并积极帮助整改,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案件联系人】
赵如意(13943479203);石鑫(1550434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