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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平市万海牧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9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8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联合区公安局、平西乡政府等部门组织开展水环境专项排查行动,行动中发现位于铁西区102线国道旁的四平市万海牧业有限公司,以软管连接院内厕所粪坑内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废水,涉嫌存在存在通过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将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的生产废水以软管连接院内厕所粪坑内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至小红嘴河支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9月13日,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向铁西区公安分局受案中心进行移交,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11月2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执行完毕。

  【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参考《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鉴于该企业屠宰大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循环利用,冲洗鹅圈的废水排放量及危害较小,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同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件启示】

  (一)部门联动,提高办案时效。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分局加强与公安部门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现场锁定违法犯罪关键证据,为后续案件调查取证提供关键支撑。同时,与公安部门多次对案件进行会审,对涉及的生态环境、司法专业问题进行对接与沟通,相互提供法律上、技术上的有力支持,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高效衔接。

  (二)全面排查,提升监管效能。此案中,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认为其生产场所偏远、作案方式隐蔽,且利用执法人员下班时间作案可逃避监管,但违法犯罪终究难逃法律制裁。下一步,执法部门将加强对城区周边,尤其是乡村内较为隐蔽企业监管,加大夜间及节假期间排查力度,坚决杜绝个别企业违法犯罪侥幸心理。

  (三)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在开展常态化、严格化的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下,现阶段,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本案中企业仍然铤而走险,利用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较小,但主观犯罪性质恶劣,执法部门对主要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的方式,严格惩处,挥出“斩污利刃”,形成最强震慑。

  【案件联系人】

  石鑫(15504343337) 赵如意(13943479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