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期间,发现吉林省晟堂劳务有限公司四平项目部在小红嘴河地下管廊施工地点(慧智街与文硕路交汇处),利用暗管向小红嘴河河道排水。随后,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项目经理孙洪新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四环审字【2016】1号)文件中“施工废水不得外排”的要求执行,而是将深基坑内的施工废水利用暗管排向小红嘴河河道,深基坑每天积水量约100立方米左右,排放时间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6日。
【查处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四环审字【2016】1号)文件要求,施工废水不得外排,该公司将施工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入小红嘴河河道内,涉嫌“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证据固定,2021年1月6日,经市局批准,对该企业立案调查,2021年2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7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0月13日向四平市公安局行移交案件,对实施人予以行政拘留。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
法排放污染物的;
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参考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处理决定,予以处罚20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企业责任,依法处罚到人。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除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切实强化对企业的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企业深刻领会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避免再次出现同类问题。
【案件联系人】
郭建峰(15943436363);梁柏昌(1874349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