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 注 |
1 |
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
监测和年度评估;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三废”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性。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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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备案情况;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申报登记情况;污染防治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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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工作检查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否按照规范操作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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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否按照环保要求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如实填写报送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制定管理计划,是否按国家固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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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八条。 |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是否按照环保要求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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