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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11-03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ZD07号

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0Y486BX9

  法定代表人:袁晓苹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循环经济示范区新材街与宁波路交汇处4层办公楼中3层和4层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20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26年9月8日,生态环境部飞行检查组将线索移交我局,发现四平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2026年委托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第一季度无组织废气硫化氢自行监测(检测报告编号:QBGZKNY260131W04),该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实际执行采样的人员仅2名,客观上无法满足无组织废气上风向1个点位、下风向3个点位同时采样的要求。此外,我局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在开展大气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工作中也发现同一问题。经核实,2026年1月31日,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四平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时,仅由2名采样人员依次在上风向1个点位、下风向3个点位布点监测,致使4个测点起始采样时间不一致,存在时间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第10.1条中“无组织排放参照点的采样应同监测点采样同步进行,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均相同”的技术要求。 

  经调查,符合立案标准,于2026年9月24日经批准立案(四环立〔2026〕ZD06号)。我局于2026年9月26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环责改〔2026〕ZD08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监测服务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采样、检测及数据记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你公司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9月18日1份、2026年9月20日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人员采集大气采样点位置)2.调查询问笔录4份;(制作时间:2026年9月18日1份、9月20日1份、9月22日1份、9月28日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经过及当事人陈述内容) 

  3.采样照片证据4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8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对企业自行监测无组织废气采样现场)4.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2份;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中科能源;证明内容:当事人及委托方主体资格)5.身份证复印件4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4份;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中科能源;证明内容:袁晓苹、马思敏、孙全德、郭松波本人身份)6.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2份;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中科能源;证明内容:同宇检测公司马思敏,中科能源郭松波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7.《任命书》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证明内容:马思敏为该检测公司副总经理)8.《拟聘人员公示》;(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中科能源;证明内容:聘用郭松波为该公司安环管理部部长)9.《上岗证》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1份;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证明内容:被调查询问人马思敏培训合格后上岗,)10.安全环保部经理工作职责;(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中科能源;证明内容:该公司安环管理部经理工作职责)11.《劳动合同书》2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2份;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中科能源;证明内容:马思敏、郭松波劳务关系)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检验检测资质)13.《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系统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证明内容:该检测机构已经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14.中科能源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部分内容、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共3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3份;提供单位:中科能源;证明内容:排污许可证中对自行检测要求)15.中科能源《2026年自行监测及在线对比服务》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证明内容:中科能源委托同宇检测公司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16.2026年2月7日编号为QBGZKNY260131W04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2026年5月29日编号为QBGYTSN260522W05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氨)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2026年6月3日编号为QBGDYRD260518W01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2026年9月4日编号为QBGHBL260831W04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共4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证明内容:同宇检测公司对多个企业现场采样时存在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问题)17.《小微企业证明》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证明内容:同宇检测公司企业规模)18.《关于涉案单项价款参照其他合同核算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证明内容:同宇检测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19.《送达方式地址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20.《行政检查通知书》2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18日、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21.《整改报告》;(提供时间:2026年9月28日;提供单位:同宇检测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针对执法人员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22.执法人员陈洋、郭建峰、武艺执法证件照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9月1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遵守有关监测规范。”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6版)》中《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计算。具体裁量如下:(一)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序号5“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进行计算。具体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因子:使用的监测设施、设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但未遵守有关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裁量等级:1;2.裁量因素:违法所得金额;裁量因子: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违法所得7858.6元);裁量等级:3;3.裁量因素:废气类型;裁量因子: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3。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该公司对违法行为立即改正,9月22日完成整改(详见该公司整改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优化人员配置、组织员工培训、完善工况记录、采购定时启动智能采样设备),裁量等级-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20万元 

  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裁量结果如下: 

  20×[(1+3+3)/3+(1+3)/2+(-2-2-1-2)/4]/10=5.16666万元。对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5.1666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8586万元,合计罚款金额为5.95252万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贰拾伍元贰角整(¥59,525.20)。(详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 

  2026年10月19日,我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ZD08号),告知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听证申请。 

  综上,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贰拾伍元贰角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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