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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10-29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LS10号

  当事人名称:四平市海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海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MAD3CPQB2W    

  地址:四平市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二社   

  我局于2026年9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二是你公司厂区西侧发现长度20米,宽度6.4米,深度0.26米无防渗措施水坑,坑内存有污水。紧邻无防渗措施水坑东侧地面上还存有积水,长度20米,宽度10米,深度0.06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9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9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公司院内建筑物分布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9月2日两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现场照片证据5张;(拍摄时间:2026年9月2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吉林四平市海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贮存其他废弃物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日,提供单位:四平市海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亮;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法定代表人和现场经理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日,提供单位:四平市海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亮;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春平的合法资格) 

  7.启信宝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注册情况和规模)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3日,提供人:四平市海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亮;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在检查后立即补填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9.关于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取消环评报告表审批情况)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类别) 

  12.情况说明及现场整改照片各1份;(提供时间:2026年9月3日,提供人:四平市海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亮;证明内容:该公司违法行为积极整改情况) 

  13.《鉴定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各1份;(提供时间:2026年9月22日,提供人: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内容:该公司排放的污染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14.监测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6年10月12日,提供人:梨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该公司排放污水水质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排污登记表有效期为五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LS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1.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违法行为,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6版)》(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序号6:“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开展损害赔偿未完成,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因子,(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为-2。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5×[5/1+(1+1)/2+(-2-2-1-2)/4]/10=2.125万元。 

  2.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贮存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6版)》(五)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序号8:“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因子: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其他废弃物的,裁量等级为3;输送或者存贮量,裁量因子:5千克以上不足5吨(不足3吨),裁量等级为2;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3天,(8月21日至9月2日共13天,取最大值),裁量等级为3;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开展损害赔偿未完成,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因子,(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为-2。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3+2+3)/3+(1+1)/2+(-2-1-1-2)/4]/10=21.667万元。 

  对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因你厂系初次违法,2026年9月2日主动完成了填报排污登记表工作,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符合《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11月29日印发)第2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经集体讨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贮存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根据2026年10月12日梨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LSHJ2026-003号)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根据2026年9月16日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显示,排放的污水不属于危险废物。仅pH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同时你公司积极开展整改,2026年9月3日,购置3个塑料吨桶,将污水坑内污水全部收集暂存,环境影响轻微,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底线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贮存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9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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