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通废品收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10597968916
地址: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电塔街九委二组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废油墨塑料桶(危险废物),并将废油墨桶塑料桶(危险废物)出售给梨树县榆树台镇腾达废品回收加工厂。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2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2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区内建筑物分布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2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现场照片证据4张;(拍摄时间:2026年4月22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通废品收购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的违法情况及违法所得情况)
5.现场影像资料1份;(拍摄时间:2026年8月4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通废品收购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特种行业备案登记证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通废品收购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经营资质)
8.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2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危险废物废塑料桶来源及去向)
9.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4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危险废物废塑料桶来源及去向)
10.废旧物资出售合同2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人: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副部长李响;证明内容:证明废油墨桶来源)
11.芙蓉纸品废品入账单、废品出库单、废品出门证各3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废塑料桶具体数量)
12.专家意见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16日,提供单位: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内容:证明原堆放废塑料桶地点未受到污染)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质)
你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LS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对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重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涉案违法行为虽然发生于法典实施前,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适用法典处罚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应适用法典规定处罚。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6)版》(七)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序号22:“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所得(1110.00元),裁量因子为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危废数量(处置时称重为2.29吨)。裁量因子为2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4年5月25日、2025年12月1日和2026年4月13日),裁量因子为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由四平市铁东区转运至四平市梨树县),裁量等级为3;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废油墨塑料桶已由嘉谊联华(吉林)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了规范化处置)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1)对公司处罚。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1+5+5/3+(1+3)/2+(-2-2-1-2)/4]/10=39.2万元。
(2)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1+5+5/3+(1+3)/2+(-2-2-1-2)/4]/10=39.2万元。
经调查,你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由王旭、杨秀芹各出资10万元;杨秀芹系王旭母亲,现已去世。公司为王旭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案涉沾染油墨塑料桶(危险废物)已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环境污染隐患已消除,经委托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公司废油墨塑料桶原堆放区域土壤进行检测,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经集体讨论对法定代表人王旭不予行政处罚。建议对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通废品收购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底线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壹拾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通废品收购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壹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9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