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会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68W0Q3Y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浦西亿隆大道1号中科长垣创新园
2026年7月15日 17时11分,铁西区分局管片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在四梨线西侧莫广福院内有一车牌号为吉BE3223的运输车辆倾倒灰渣,车辆陷入泥中,无法驶离,车门上锁关闭。2026年7月16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赵如意、宋洋根据举报线索到现场进行勘查。经初步调查表明,在莫广福院内西南方向的三处灰渣为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倾倒,车牌号为吉BE3223的运输车为其雇佣的运输车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电话来访记录1份;(记录时间:2026年7月15日;记录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案件来源)2、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报备通知)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27日、1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现场情况)4、现场照片8张;(拍摄时间:2026年7月16日、27日、31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4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16日2份、17日1份、23日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6、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7日、27日;提供单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两家单位资质) 7、翟会娟、郭彪、赵天猛、姜权、吴刚、苏志强身份证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3份、7月17日2份、7月23日1份;提供人员:翟会娟、郭彪、赵天猛、姜权、吴刚、苏志强;证明内容:被调查人员身份)8、《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证明执法人员确认送达执法文书的地址及方式)9、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7日、27日;提供单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苏志强、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赵天猛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10、微信转账记录1份;(提供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人员:郭彪;证明内容: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郭彪与车主姜权运输粉煤灰的转账记录及运输费用)11、《报价说明》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7月17日;提供单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与四平电厂签订的施工报价说明)12、《吉电吉长电力有限公司1、2、3号机组除尘脱硝一体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消缺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13、四平公司过磅单(四平电厂)2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4日;提供单位: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从四平电厂拉出的粉煤灰,倾倒、堆放在四梨线西侧莫广福院内的粉煤灰重量为48吨。)14、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4日;提供单位: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企业规模类型为小型企业)15、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对违规倾倒、堆放的粉煤灰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为5700元)16、执法人员赵如意、李国强、郭建峰、陈洋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8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赵如意、李国强、郭建峰、陈洋的身份和资格)17、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6年8月1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该单位违法事实)18、四平电厂1.2.3号机组除尘脱硝一体化改造项目(提供时间:2026年8月26日;提供单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电厂签订施工合同)。
中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粉煤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TX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倾倒、堆放在四梨线西侧莫广福院内的灰渣清理运输至四平电厂固体废物贮存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0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