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12WPJD1F
法人:卞彦军
地址: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北侧虹桥街西侧101
2026年6月2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石鑫、芦科礼、李国强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全称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北侧虹桥街西侧101号,成立于2023年3月29日,2024年开始运营。你公司于2022年9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2022年11月取得了环评批复,2023年7月26日申领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2024年6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当天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斜板沉淀池底部阀门上方管道破裂,生产污水泄漏;西侧污水处理车间1号污水井和2号污水井多项水污染物浓度严重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限值;同时查实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规定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
以上事实,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 ;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2、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6年6月2日、2026年6月5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3、对卞彦军和鲍宪文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卞虹博;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排污许可证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卞虹博;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卞虹博;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7、环保验收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卞虹博;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8、卞彦军、卞虹博、鲍宪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卞虹博;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9、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停产说明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卞虹博;证明:该公司5月1日后处于停产状态);10、《检测报告》编号为(SBGXDH26060201)和(SBGXDH26060501)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4日;2026年6月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1号污水井和2号污水井超标情况)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卞虹博;证明内容: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12、电费账单(提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单位: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2026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用电情况);13、污水外网图(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铁西区住建局;证明内容:该公司污水管网走向);14、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15、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卞虹博;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记录和环境管理台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5日;提供人:吉林省新鼎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卞虹博;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完毕);17、执法证复印件(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18、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时间:2026年6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流程是否规范)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持续时间,所处区域,行为发生时间,行为发生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地区差异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
我局于2026年9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TX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在规定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未建立并规范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处罚人民币玖仟伍佰元;
2.违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9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