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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10-09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LS08号

  当事人名称: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MA17X15C89    

  地址: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富邦黎苑春天小区11号楼北侧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二氧化硫累计排放量为15.86322吨,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10.9454吨/年,超过许可排放量4.91782吨;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为14.80099吨,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13.6818吨/年,超过许可排放量2.14023吨。2025年二氧化硫累计排放量为37.72814吨,超过许可排放量26.78274吨;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为44.59764吨,超过许可排放量26.78274吨。2026年1月—4月二氧化硫累计排放量为18.02406吨,超过许可排放量7.07866吨;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为17.0316吨,超过许可排放量3.3498吨。存在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公司院内建筑物分布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3日、2026年6月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现场照片证据2张;(拍摄时间:2026年6月3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燃煤锅炉情况) 

  5.现场影像资料1份;(拍摄时间:2026年6月3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法定代表人和主任的身份) 

  7.授权委托书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晓东的合法资格) 

  8.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各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人: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环评审批、验收等情况) 

  9.烟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验收资料(烟气总排口)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人: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证明在线自动监控系统2024年通过验收) 

  10.2025年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各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人: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证明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日常校准和运维情况) 

  11.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启信宝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12.2024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1份,月报表7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人: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证明2024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许可排放量及数值) 

  13.2025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1份,月报表7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人: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证明202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许可排放量及数值) 

  14.2026年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1份,月报表4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人: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证明2026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许可排放量及数值) 

  15.《电子发票》2份、《2025-2026年度供热合同》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5日,提供人: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增加供热面积) 

  16.《供热升温提示》、《关于应对极寒天气加强供热保障工作的函》各1份,梨树城区供热群微信聊天截图2张;(调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人: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吉林省城镇供热保障指导中心要求企业做好供热保障、落实升温相关工作文件) 

  17.《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关于废气污染物总量超标的整改方案》1份;(调取时间:2026年9月1日,提供人:梨树县富邦供热有限公司经理陈庆丰;证明内容: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18.《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核查排污单位涉嫌超许可排放量违法线索的通知》复印件1份;(接收时间:2026年5月7日,接收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线索来源)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LS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6版)(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一是超标因子,裁量因子为2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裁量等级为3;二是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因子均为水体,此项不参与计算;三是在线数据累计超标天数,该公司无超标状况,此项不参与计算;四是水污染污染物超标状况,此项不参与计算;五是大气污染污染物超标状况,该公司无超标状况,此项不参与计算;六是废水类别,此项不参与计算;七是水日排放量,此项不参与计算;八是废气类别,裁量因子为燃煤锅炉废气(该公司为供热燃煤锅炉),裁量等级为4;九是烟气流量(超标时段小时平均值),该公司无超标状况,此项不参与计算;十是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此项不参与计算;十一是超过许可排放量,裁量因子为超过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该公司超过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的60%以上),裁量因子为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该公司承诺在2026年下半年取暖期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总量变更工作),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该企业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加药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3+4+5)/3+(1+1)/2+(0-2-1-2)/4]/10=37.5万元。 

  由于你公司承担当地居民冬季采暖的民生职能,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且系按照上级要求接收供暖区域、提高供热温度、延长供暖时间,导致燃煤消耗量增加,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存在超标排放行为,非主观故意违法。发现违法行为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制定整改方案,降低污染物产生。综合考量案件性质、违法成因及社会影响,经集体讨论决定底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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