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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10-09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LS06号

  当事人名称:吉林省四达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永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MACD24PF4E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何家村十七组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将梨树县十家堡镇永林采石厂坑口的部分水渣转运至十家堡镇何家村艾家洼子东山废弃坑口,将水渣就地掩埋,且未落实“三防”污染防治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9日(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现场情况和坑口掩埋水渣情况) 

  2.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9日、2026年6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吉林省四达畜牧有限公司位置和掩埋水渣地点、水渣转运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水渣来源) 

  5.现场照片证据3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8日、2026年5月30日、2026年6月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吉林省四达畜牧有限公司掩埋水渣事实和掩埋地点、水渣转运情况) 

  6.现场影像证据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3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吉林省四达畜牧有限公司掩埋水渣事实和掩埋地点) 

  7.吉林省四达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四达畜牧有限公司艾永林;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四达畜牧有限公司艾永林、艾永山;证明内容:吉林省四达畜牧有限公司法人艾永山及经理艾永林身份) 

  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十家堡镇永林采石场居晓伟;证明内容:梨树县十家堡镇永林采石场居晓伟身份) 

  10.吉林省天意水泥有限公司证明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天意水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水渣数量及处置方式) 

  11.《处置费用评估报告》1份;(调取时间:2026年8月21日;提供单位: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内容:水渣处置费用) 

  12.启信宝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等基本信息)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LS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6:“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排放总量,裁量因子为50吨以上(共计1030.18吨),裁量等级为5;违法情形,未采取措施(该公司将水渣就地掩埋,且未落实“三防”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5;受影响区域,其他(废弃坑口),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后果,未造成环境污染(水渣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该公司在2026年5月28日开始清运,当日已清理完成),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已将全部水渣清运并恢复原状),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根据吉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处置水渣费用进行评估,处置费用为36306.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处置费用36306.56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3×10×[(5+5+1+3)/4+(1+1)/2+(-2-2-1-2)/4]/10=8.25万元。 

  由于裁量金额8.25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金额10万元。因此,执行最低金额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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