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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10-09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LS05号

  当事人名称:梨树县孤家子镇鑫盛再生资源加工厂(卢海滨)     

  经营者:卢海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322MADCWY5W25    

  地址:四平市梨树县孤家子镇南山 

  我局于2026年5月4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厂北侧车间活性炭箱内部大部分活性炭被浸泡且孔隙被堵塞,已失去吸附能力,活性炭自2024年3月开始生产以来一直未更换。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二是2026年5月4日现场检查时未出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6年5月6日进行补办,存在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行为。活性炭未及时更换,存在废气排放隐患;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影响了环境监管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现场情况) 

  2.2026年5月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加工厂厂区内建筑物分布情况) 

  3.2026年5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2026年5月4日和5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拍摄时间:2026年5月4日3张,5月8日1张;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梨树县孤家子镇鑫盛再生资源加工厂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违法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孤家子镇鑫盛再生资源加工厂;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者和相关人员身份) 

  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4日,提供人:卢海滨;证明内容:证明房屋租赁情况) 

  7.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说明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4日,提供人:卢海滨;证明内容: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8.环评、批复、验收节选及排污许可登记表和回执复印件4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4日,提供人:卢海滨;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环评审批情况) 

  9.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证明和电费明细各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9日,提供人:卢海滨;证明内容:证明该加工厂生产周期情况及用电情况) 

  10.复查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4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25日;证明内容:证明该加工厂整改情况) 

  11.环保举报受理单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29;证明内容:证明案件来源)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一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是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LS04号)告知你加工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2026年8月20日你加工厂提交《听证申请书》,2026年9月8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加工厂提出如下申请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方在复查前主动更换活性炭、修复废气收集管路,彻底消除VOCs废气治理失效隐患,完全符合法定减轻情节。2、本案主体属于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审慎包容监管精神,恳请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裁量规则,在裁量基准上大幅下调罚款金额。3、原裁量公式直接按较高持续时长、流量档次定级,但本项目为小型再生加工,实际生产负荷并非满负荷持续生产,风机铭牌流量不等于实际废气排放量;同时个体工商户经营承受能力弱,高额罚款极易直接导致小加工厂停业、经营者生活困难,请求充分考量经济承受度,进一步下调处罚。 

  听证主持人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出的申辩意见1中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部分不予采信,主动更换活性炭、修复废气收集管路等事实部分予以采信;对当事人出的申辩意见2中没有造成实际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要求大幅下调罚款金额的申辩意见不予采信;对当事人出的申辩意见3中实际生产负荷并非满负荷持续生产,风机铭牌流量不等于实际废气排放量的申辩意见予以采信,但该申辩意见不影响处罚结果。以上申辩意见中的其他相关因素案件承办人也在裁量时予以充分考虑,不影响处罚结果。因此,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罚6万元的处罚建议并无不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本案跨越新旧法实施期间,违法行为虽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但新法施行后至目前还未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建议按照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裁量基准重新裁量,计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然后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2026版)》(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7:“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因子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生产车间均密闭),裁量等级为1;涉及行业,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石油冶炼、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生产原料含挥发性有机物),裁量等级为4;项目地点,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梨树经济开发区孤家子工业园区范围内),裁量等级为1;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2026年5月25日现场复查时活性炭已进行了更换),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对活性炭进行了更换,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0×[(1+4+1)/3+(1+1)/2+(-2-2-2-2)/4]/10=2万元。(附件1: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经裁量计算处罚金额2万元低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计算的处罚金额6万元,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你加工厂梨树县孤家子镇鑫盛再生资源加工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二是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序号10:“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30天以上(2024年1月至2026年5月),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因子为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隶属于吉林梨树经济开发区),裁量等级为1;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2026年5月6日补填了排污登记表),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补填了排污登记表,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5×[(5+1)/2+(1+1)/2+(-2-2-2-2)/4]/10=1万元。(附件2: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你加工厂未按照相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因你加工厂系初次违法,2026年5月6日主动完成了填报排污登记表工作,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符合《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11月29日印发)第2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梨树县孤家子镇鑫盛再生资源加工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对梨树县孤家子镇鑫盛再生资源加工厂未按照相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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