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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07-31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SL02号

双辽市皓源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382MA17KUK54D 

  地址:双辽市双山镇秀水村 

  法定代表人:徐艳婷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通过东北督查中心督查组反馈,双辽市皓源养殖场养殖污水排到场区外、粪污随意倾倒的线索,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污水和粪污随意排放场区外西侧和东侧光伏发电板区域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场区东侧露天区域堆放大量畜禽粪便,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该养殖厂运行及厂区分布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份4张(制作时间:2026年3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粪污外排和问题整改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徐艳婷2份,付建民、朱喜武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22日、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1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双辽市皓源养殖场违法事实的情况); 

  4.双辽市皓源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艳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皓源养殖场,证明内容:当事人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付建民、朱喜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2026年6月18日,提供人:付建民、朱喜武,证明内容:证明涉事人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皓源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该养殖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及台账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人:双辽市皓源养殖场;证明内容:双辽市皓源养殖场粪污清理情况); 

  8.双辽市皓源养殖场社粪污清运协议3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人:徐艳婷;证明内容:证明该养殖场粪污处置情况); 

  9.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11日;提供人:徐艳婷;证明内容:双辽市皓源养殖场在畜牧部门备案,为规模化养殖); 

  10.影像资料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该企业违法事实);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送达了《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SL02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1、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该养殖场共建有8栋牛舍,2个储尿池。其中,1、2号牛舍共用一个储尿池,3、4、5、6号牛舍共用一个储尿池,由于冬季管道冻坏未正常运行,7、8号牛舍未建设储尿池。)裁量因子为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裁量等级为5;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裁量等级为1;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新建3座储尿池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5+1)/2+(1+1)/2+(-2-2-2-2)/4]/10=2万元,裁量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2.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持续时间(2025年底到2026年3月)为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总量(根据GB/T 27622-2011《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表1,肉牛鲜粪的密度为1000kg/m3,堆放共约200立方米根据单位换算约为200吨),裁量因子为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场区内坑塘已清理完成并填平,新建存储量为3360立方米储粪池1座,清理后的粪污已全部转运至养殖场自家还田地段发酵后还田,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5+5)/2+(1+1)/2+(-2-2-2-2)/4]/10=4万元,裁量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整。 

  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陆万元整。 

  你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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