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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07-31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SL01号

双辽市翔泰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382MA84JW6394 

  地址:双辽市双山镇山玻璃村 

  法定代表人:薛骄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通过东北督查中心督查组反馈,双辽市翔泰养殖场污水溢流,通过附近沟渠直排河道,外排的线索,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鸡舍北侧区域随意堆放有一处鸡粪堆积点,粪污未采取密闭、防渗、围挡等规范贮存措施,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规定在场区南侧设置地下水铁、锰净化处理设备废水排水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该养殖厂运行及厂区分布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1份4张(制作时间:2026年3月22日、2026年3月25日、2026年4月1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该养殖场排水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3.对陈雷调查询问笔录2份,杨海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9日、2026年4月2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双辽市双辽市翔泰养殖场违法事实的情况); 

  4.双辽市翔泰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薛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陈雷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翔泰养殖场,证明内容:当事人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和代理人身份); 

  5.杨海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人:杨海龙,证明内容:证明涉事人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翔泰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该养殖场通过环评批复及验收); 

  7.双辽市翔泰养殖场粪污接收协议(2023年-2026年)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翔泰养殖场;证明内容:粪污转运情况); 

  8.污水消纳台账(2023年-2025年)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翔泰养殖场;证明内容:污水转运情况); 

  9.净水设备的产品说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翔泰养殖场;证明内容:净水设备工艺); 

  10.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26日;提供人:双辽市翔泰养殖场;证明内容:双辽市翔泰养殖场在畜牧部门备案,为规模化养殖); 

  11.影像资料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该企业违法事实);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等证据为凭。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送达了《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SL01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1.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持续时间(由于车辆问题导致鸡粪在场区内堆存2天),裁量因子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总量(根据GB/T 27622-2011《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表1,肉鸡鲜粪的密度为1000kg/m3,堆放约30立方米根据单位换算约为30吨)为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2026年3月23日该养殖场北侧粪污已全部清理完毕,无残留粪污及污水积存,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1+5)/2+(1+1)/2+(-2-2-2-2)/4]/10=2万元,裁量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附: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序号5“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持续时间2025年底到2026年3月为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南侧饮用水除铁、锰处理设备废水排水口已完成全面封堵,彻底切断废水外排路径,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3+5)/2+(1+1)/2+(-2-2-2-2)/4]/10=3万元,裁量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 

  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你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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