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长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737017157L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878号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6月至2027年12月,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通废品收购有限公司签订《废旧物资出售项目合同》,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分三次将危险废物废油墨桶(HW49 900-041-49)出售给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通废品收购有限公司处置,该公司转售给梨树县榆树台镇腾达废品回收加工厂,共计2.29吨,以上两家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公司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增加了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区内建筑物分布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4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现场照片证据5张;(拍摄时间:2026年5月7日4张、2026年5月9日1张;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指认梨树县榆树台镇腾达废品回收加工厂院内的危险废物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和相关人员身份)
6.委托授权书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人: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关长利;证明内容: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资格)
7.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环评、危险废物贮存点环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各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人: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朱兆东;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环评手续相关情况)
8.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2份、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补充协议1份、2024年危险废物申报年度报告表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人: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朱兆东;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废油墨桶,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代码900-041-49,未经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情况)
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吉林省格林兰德工业废物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等相关情况)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2026年危险废物处置等相关情况)
11.废旧物资出售合同2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人: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副部长李响;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将废油墨桶(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代码900-041-49)销售给无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的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四通废品收购有限公司的事实)
12.芙蓉纸品废品入账单3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人: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副部长李响;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规销售危险废物重量及出售金额)
13.《申请》2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8日、6月15日,提供单位: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申请规范化处置危险废物情况)
14.《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15日、6月16日,提供单位: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规范化处置危险废物情况)
15.接收废油墨桶情况说明1份;(调取时间:2026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嘉谊联华(吉林)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16.《生产技术部岗位工作标准》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生产技术部岗位职责)
17.梨树县榆树台镇腾达废品回收加工厂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连海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18日;提供单位:梨树县榆树台镇腾达废品回收加工厂;证明内容:案件来源)
18.四平芙蓉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启信宝截图1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调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LS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序号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物总量(嘉谊联华(吉林)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时称重为2.29吨)。裁量因子为1吨以上不足3吨,裁量等级为4;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由四平市铁东区转运至四平市梨树县),裁量等级为3;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已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了规范化处置),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该公司委托嘉谊联华(吉林)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对蓝色、白色塑料桶进行了规范化处置)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0×5)×[4/1+(1+3)/2+(-2-2-1-2)/4]/10=42.5万元。(附件1: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由于处置费用为5725元,不足20万元,按20万元计算。裁量金额42.5万元低于法定20万元×3倍=60万元最低金额。因此,执行最低金额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41.73元。
2.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