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鑫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4660101616X
法人:牟永志
地址: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丰街
2026年4月1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接到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案件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位于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丰街,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4660101616X),核心业务为报废机动车拆解,主要生产工艺是对报废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进行验收然后进行拆解,拆解的车辆零部件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该企业2022年1月29日取得了年10000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加工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2022年8月11日通过环保验收,2022年8月2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等级属于简化管理。现场检查发现预处理车间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但拆解车间作业时,工人对报废机动车进行切割操作,未按规定使用移动式布袋除尘装置。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日 ;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2、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15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3、对韩璐和赵鹤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四平鑫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人:四平鑫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璐;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排污许可证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人:四平鑫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璐;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人:四平鑫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璐;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7、牟勇志、韩璐、赵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人:四平鑫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璐;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8、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6年4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9、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人:四平鑫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璐;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10、企业人数证明材料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人:四平鑫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璐;证明内容:证明企业规模大小)11、执法证复印件(制作时间:2026年4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排放去向或区域,环境违法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地区差异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TX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在规定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