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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07-31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YT05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323412733497Q 

  地址(住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艳华        

  我局于2026年3月21日对你学校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学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人:武艳华,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人:武艳华,证明内容:证明你校基本信息);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1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4.现场照片3张(制作时间:2026年3月21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现场情况、整改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1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7.佐证材料4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天气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监测报告)(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自由裁量因子选定依据)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 7月 22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YT05号)告知你学校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你学校放弃该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序号3:“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裁量等级为3;你校该情况从2026年3月8日开始,持续至2026年3月21日整改完毕,持续时间为14天,裁量因子为10天以上不足20天,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2倍以下,裁量等级为1;水日排量30吨,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2。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当事人现场立即找吸污车将灌渠内的污水吸走转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沟通人社局、编办、组织部、工信局等部门,未对事业单位有划分标准,鉴于你学校不属于盈利机构,我分局讨论后决定划分为小型事业单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裁量结果如下: 

  最终罚款金额=100×[(3+3+1+1+2)/5+(1+1)/2+(-2-1-1-2)/4]/10=15万元。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学校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学校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学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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