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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07-31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6〕YT04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东鑫养殖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2220323MAC7C88K7W 

  地址(住所):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国有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行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将养殖产生的粪污随意堆放在厂区外,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人:杨国有,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人:杨国有,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基本信息);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5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4.现场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6年4月15日、2026年4月16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现场情况、整改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5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5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人:杨亮,证明内容:证明东鑫养殖场经营者王亮委托杨国有办理相关事宜)。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各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人:杨国有,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环保手续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复印件(制作时间:2026年4月15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10.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复印件(制作时间:2026年4月15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肉牛粪便密度);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5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YT04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你养殖场放弃该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序号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持续时间为4月13日清理栏舍后至4月16日上午现场检查已整改完毕,裁量因子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粪污总量为40立方米左右,按《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中肉牛粪便密度为1000kg/m3计算约为40吨,裁量因子为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当事人立即整改,4月16日已整改完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裁量结果如下: 

  最终罚款金额=10×[(1+5)/2+(1+1)/2+(-2-2-2-2)/4]/10=2万元,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学校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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