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MA17LHWXXT
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长伊中线西侧,甲二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宝军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4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年产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日均屠宰生猪约833头。其污水处理站采用SBR工艺,设计处理能力650吨/日,实际日处理约350吨,2025年4月起委托吉林省超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2026年3月10日双方终止运维合同。根据环评批复、验收及排污许可要求,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气浮机、污泥池产生的恶臭气体应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现场查实,恶臭收集风机未开启,恶臭处理设施处于闲置停运状态。经查,2026年1月4日运维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你公司自1月20日起暂缓污水站整改,仅更换污泥压滤机。因新增设备及风机运行致原有供电线路负荷不足,出现跳闸、发热问题,运维人员为降低负荷每日巡检时关停除臭设施,并已告知你公司行政经理孙子惠。你公司明知恶臭气体处理设施为法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知晓擅自停运将导致污染物直排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自2026年1月20日起,在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期间长期每日选择性停运恶臭处理设施,主观故意明显,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我局现场委托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完成现场采样取证。2026年2月10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四环立〔2026〕ZD01号)。
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下降,还需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你公司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2月4日,4月1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5份;(制作时间:2026年2月4日1份,3月20日2份,3月25日1份,4月9日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5份;(制作时间:2026年2月4日4份,3月20日1份;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污水处理站各项设施分布情况)4.照片证据8份;(制作时间:2026年2月4日5张,4月9日1张,4月10日2张;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情况)5.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3月25日各1份;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超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超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各1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6.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调取时间:2026年2月4日1份、3月25日1份;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超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两家单位资质)7.身份证复印件6份;(调取时间:2026年2月4日2份、3月20日2份、3月25日2份;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超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孙宝军、孙子惠、李双山、李璐、王文峰、马兴华本人身份)8.孙子惠《关于管理人员人事任命的决定》任命书及工作责任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职责)9.马兴华《劳务合同》1份、李双山、李璐《劳务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务派遣协议》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超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询问人劳务关系、工作职责、解除劳务关系)10.《关于伊通畜禽加工产业园工程一期30万头/a生猪屠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伊通畜禽加工产业园工程一期30万头/a生猪屠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验收《检测报告》各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环评手续及验收情况)1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排污许可情况)12.《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污水站托管运维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终止协议》、《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污水站托管运维服务对账函》复印件各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3份、3月25日1份;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超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与吉林省超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所约定的托管条款内容) 13. 自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废气自行检测情况) 14.《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污水站托管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2026年3月11日已将污水站委托吉林巨源水处理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运维管理) 15.《采样取证登记表》、废气与污水《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采样取证登记表》2026年2月4日、《检测报告》2026年2月10日2份;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发现你公司违法行为后采样检测)16.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表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 污水站运行情况)17.购买污水处理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8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建设污水处理站时采购的恶臭气体处理设备为活性炭喷淋塔)18.活性炭更换记录及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恶臭气体处理设备为活性炭吸附)19.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情况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违法问题整改情况)20.企业规模查询证明、年利润表、2025年12月份他行代发查询详情表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6年4月13日;提供单位:吉林省金惠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型)21.执法人员贾志平、张可、陈洋、武艺执法证件照复印件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22.《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2月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报备情况)23.现场执法光盘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违法行为:
1、罚款处罚依据: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即“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 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 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26年4月8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环责改〔2026〕ZD03号),要求你公司停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规范建设,运行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序号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裁量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子:不超标;裁量等级:1;2,裁量因素:行为情形;裁量因子:部分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2;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5天以上(2026年1月20日-2月4日之间),裁量等级5.
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对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现已整改完成(见整改报告),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代入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裁量结果如下:
100x[(1+2+5)/3+(1+1)/2+(-2-2-1-2)/4]/10=19.1666万元,根据“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规定,确定最终对你单位处罚款金额为20万元整。(附: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2、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
2026年4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6〕ZD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提交听证申请,2026年5月12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1.五天以上的持续时间是不是持续的。持续方式是不是5X24小时。2.处罚之前环保局是不是给我公司一个整改的时间。3.不是主观故意。听证主持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合理,维持处罚建议。对你公司提出异议不予采纳。
综上,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
2.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执行拘留。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