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220300702493313M
住所(地址):四平市铁东区陵园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亮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处于正在生产状态,经查阅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显示,2024年5月20日10点34分烟气在线分析仪中一氧化氮数据(42.6mg/m³)与数采仪氮氧化物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基本一致,与数采仪一氧化氮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27.107mg/m³)不一致,偏差大于1%。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完成对锅炉烟气排放口烟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更换安装工作,烟气分析仪生产厂商为:杭州禾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型号:HF-UVA-100,编号:HFB04583;数据采集仪生产厂商为: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备型号为:W5100HB-III,设备编号:0247B3057S4L。该套在线设备于2023年11月10日开始进行调试,11月14日开始验收,并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设备验收。
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第三方运维人员分别调取2023年11月11日、2024年3月25日、2024年4月1日日常维护校准数值与上传到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的氮氧化物数值对比,发现2023年11月11日、2024年3月25日运维人员对分析仪表通入NO浓度为321.6ppm的标准气体,并进行当日的量程24小时漂移测试,测试结果均上传至环保平台(1ppm NO=1.34mg/m3NO,故NO=321.6*1.34*1.53=659.34mg/m3的NOx)。一氧化氮转化为氮氧化物的系数均属正常。但2024年4月1日校准数据时,一氧化氮与氮氧化物之间未进行系数折算数值基本相同。
经查2024年03月25日,运维人员因打印机与数采仪连接问题,联系数采仪厂家对数据采集仪进行升级,因分析仪厂家(杭州禾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HF-UVA-100 型分析仪具备两种协议,协议一是数据采集仪采集分析仪的一氧化氮测量值,再经过数据采集仪进行计算,得出氮氧化物值。协议二是数据采集仪直接读取分析仪输出的氮氧化物值,不需要再进行系数计算,杭州禾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烟气分析仪不具备测量氮氧化物功能,所以数采仪在读取分析仪数据时,应当使用协议一。但数据采集仪进行仪表升级后,默认协议为杭州禾风烟气分析仪的协议二,也就是数采仪将在线分析仪的NO值默认为NOx值,导致分析仪将一氧化氮数值与数采仪一氧化氮数值不一致,偏差大于1%。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13份;(拍摄时间:2024年5月21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5.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亮和被询问人曹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山和被询问人贾云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提供人: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6.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废气站房位置);7.《关于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20吨/小时燃煤蒸汽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情况);8.排污许可证及副本中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申领排污许可证情况);9.2023年3月24日-5月23日小时数据报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4日;提供单位: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在线数据正常);10.《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两家公司将委托曹阳、贾云飞处理环保事项;1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与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三方委托运维合同);12.《关于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烟气总排口CEMS数据上传异常的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数采仪通讯协议从3月25日后被修改);13.采样取证登记单、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及检测报告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1日、5月28日、6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污水检测情况)14.《关于分析仪多种协议的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2日;提供人: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所使用的分析仪存在两种通讯);1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照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四环不罚告〔2024〕DZ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四平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