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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7-29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5〕TX01号

吉林省新春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2MACWAUJC3P

  法人:蔡新春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条子河村二社

  2025年5月30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信访案件后,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全称为吉林省新春餐厨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四平市铁西区条子河村二社,成立于2023年9月14日,2025年2月初开始运营,2024年1月25日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表,2025年6月3日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你公司属于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其行业类别判定为环境卫生管理7820,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属于第四十六大项104小项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至今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虽无主观故意,但客观上破坏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30日 ;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2、现场照片2张(反映该单位生产状况);(拍摄时间:2025年5月30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3、调查笔录4份(对蔡新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0日、2025年6月13日、2025年6月1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吉林省新春餐厨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新春餐厨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法人蔡新春;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人:吉林省新春餐厨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法人蔡新春;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6、排污许可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人:吉林省新春餐厨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法人蔡新春;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7、蔡新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桂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17日;提供人:吉林省新春餐厨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法人蔡新春;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8产品购销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人:吉林省新春餐厨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法人蔡新春;证明内容:该公司产品销售去处)9、餐厨废弃物去向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人:吉林省新春餐厨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法人蔡新春;证明内容:该公司固体废物排出去向)10、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5年6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废气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小时烟气流量,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工业固体废物类别,持续时间,产生总量,环境违法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地区差异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5〕TX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在规定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本决定内容拟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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