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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27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不罚〔2025〕LS03号

梨树县双河乡鑫馨源豆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2220322MAD16QF78Q   

  住所(地址):四平市梨树县双河乡刘家屯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列伟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8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24年12月18日你厂因维修储水罐将生产废水约0.05吨左右排放至生产车间南侧一个坑塘内。2024年12月21日,梨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车间排口遗留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并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为3950mg/L,PH值为4.76,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COD:500mg/L,PH值6-9)。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违法情况。2.2024年12月2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加工厂厂区内建筑物分布情况。3.2024年12月21日、2024年1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违法情况。5.2024年12月18日、12月21日现场视频录像光盘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违法情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加工厂法人及经理的身份;7.梨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该加工厂生产废水超标排放。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截图1份,证明生产废水三级排放标准要求。9.启信宝截图1份,证明该加工厂企业规模。10.《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四环不罚告〔2025〕LS03号)告知你加工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厂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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