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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20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不罚〔2025〕LS01号

梨树县郭家店镇恒鑫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2220322MA181NN94Q

  住所(地址):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植物油集团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房玉林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11月1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2019年开始建设,2020年年初建设完成,厂区内建有3台雷蒙磨,配置3套布袋除尘器,5个石粉储存罐(使用3个),2台颚式破碎机,所有生产工艺、输送均采用密闭生产,布袋除尘器中的除尘灰不外排,作为产品销售,2020年5月至2024年9月季节性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经调查,你厂矿粉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影响。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2日和2024年11月1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2.现场照片证据2张;(拍摄时间:2024年11月13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情况,用于固定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1月1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4日和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郭家店镇恒鑫建材厂;证明内容:证明该厂资质及变更后的经营范围)。5.经营者房玉林身份证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郭家店镇恒鑫建材厂;证明内容:经营者身份)。6.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该企业现场布局情况);7.企业类型认定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该企业规模)。8.协助调查函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调取该企业用电情况的合法性)。9.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植物油集团慧泽油脂有限公司;证明梨树县郭家店镇恒鑫建材厂使用变压器情况)。10.调取用电情况函2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4日和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调取该企业用电情况的合法性)。11.用电情况信息表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4日和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梨树县供电公司;证明该厂电量真实使用情况)。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该企业应该办理环评的等级)。13.吉林省环境行政处罚及信用评价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该厂两年内未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14.生态环境信访登记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案件来源)。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四环不罚告〔2025〕LS0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厂放弃该陈述申辩权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四平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文件精神,你厂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月1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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