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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9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不罚〔2024〕SL01号

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821251220366

  地址(住所):双辽市辽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弘权

  我局于2024年11月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双辽市那木乡井岗村的国能吉林双辽灰场100MW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项目于2024年1月12日开工,2024年7月份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通过现场查看光伏电站“区域智慧能源综合服务平台”未发现并网发电数据,未对周围环境造成直接影响。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现场勘察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2月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建设时间、完工时间和是否投入生产);

  3.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11月22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

  4.《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单位: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及经营者、当事人身份);

  5.影像资料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该企业违法事实);

  6.国能吉林双辽灰场100MW光伏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国能吉林双辽灰场100MW光伏项目升压站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单位: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宗地图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单位: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地理位置);

  8.资产评估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国能吉林双辽灰场100MW光伏项目升压站工程总投资额);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土地性质);

  10.肖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人:肖兵;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

  11.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

  12.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区域智慧能源综合服务平台厂站概况复印件1份、功率曲线图复印件10份、用电日报表1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2日;提供单位: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国能吉林双辽灰场100MW光伏项目升压站工程并网发电记录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2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四环不罚告〔2024〕SL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内容拟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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