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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9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TX08号

吉林省广善康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福寿康养医院 :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2MA17DG10B

  法人:杜永兴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兴达路1827号

  我局2024年10月10日接到12345信访转办案件后对吉林省广善康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福寿康养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医院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兴达路1827号,成立于2021年1月19日,开工建设前于2020年12月11日取得了环评批复手续,2021年2月初开始正式运营,2023年7月19日你医院在原址将床位由原来50张增加至75张,扩大经营未重新办理环评报告表,你医院现有一座污水处理站和一间医疗废物储藏室,项目整体至今仍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上述两个违法行为虽无主观故意,但客观上破坏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

  以上事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广善康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福寿康养医院,证明该医院经营资质的身份)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广善康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福寿康养医院,证明本人身份)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12日,作出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企业经营情况)4. 现场照片证据2张(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2日,作出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总投资额相关设施情况)5.2024年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提取时间:10月11日,作出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对徐晓慧询问情况)6.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广善康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福寿康养医院,证明内容:证明法人杜永兴授权委托徐晓慧法人身份)7.光盘1张(提取时间:10月23日,作出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企业违法情况)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取时间:10月23日,作出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TX0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 2024年12月11日在四平市政府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吉林省广善康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福寿康养医院涉嫌“项目规模发生改变,未重新报批环评和未验先投”案听证会”,由于你提供的证据不足,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环评文件等级、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项目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报批环评的行为免予处罚;未经过环保验收就投入经营的行为对你医院罚款贰拾万元。本决定内容拟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你医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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