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220300125002616B
住所(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海军
我局2024年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探伤室有三台Ⅱ类射线装置,探伤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责改逾期未改正,射线装置未使用,未造成后果。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类射线装置(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和法人身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30日,作出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违法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18日,作出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情况);4.现场照片4张,(制作时间:2024年9月18日,作出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问题,用于固定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3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6.《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情况);7.《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发票3张,(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探伤机购买情况);8.《2020-2024年热工设备各类焊缝无损检测合同书》1份,辽宁众诚检测有限公司资质1份,收据5张,(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探伤外委,探伤机未使用的情况);9.举报信1封,(提供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证明内容:证明案件来源);10.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4年9月18日,作出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TD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4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报告》。你公司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为:1.被申请人的处罚过重。2.未全面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3.行政机构责令改正及复查期限不合理。我局认为:一、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是根据省厅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不存在处罚过重问题;二、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明确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由于涉改内容较多,专门口头告知其咨询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指导,并且责改决定书已经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置相关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存在一次性告知不全问题;三、责令改正期限法律无明确规定,鉴于涉及公众安全,应当尽快完成整改,责改送达时当事人并无异议,且当事人在整改过程并未报告不能完成整改事宜,不存在责令改正期限过短问题。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TD02号)后,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一是违法行为未造成可见危害后果;二是对其处罚影响公司合同签订等后续发展;三是公司安排了大量残疾人就业,处罚导致人员失业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四是公司已聘请第三方积极进行整改为由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2024年11月18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鉴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有新的相关要求,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可见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整改,讨论意见:撤销原处罚决定,下达不予处罚决定。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已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四环不罚告〔2024〕TD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四平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内容拟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