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00782631383M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立业村三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国辉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有两处物料,其中厂区内东北角堆放一堆水沙,其中有作业面6米长3米宽2.5米高未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厂区内东北方向有炉渣一堆,其中有作业面长11米宽3米高1.5米未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在我局调查后,及时改正上述行为,对周边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1.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现场情况;制作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2024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及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经营资格;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情况;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5.法人、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身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6. 2024年9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7.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书复印件(部分)一份,证明环评情况;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8.四平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四环函【2016】80号关于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批复情况;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一份,证明验收情况;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10.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一份,证明企业排污资格;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11.物料进货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物料合法来源;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12.检测报告2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环节达标排放;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张继发;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提供时间:2024年9月26日,提供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TD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地区差异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内容拟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