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CH4419):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03MA150XNY8G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北一马路60号 。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车辆吉CH4419重型半挂牵引车,排放阶段为国五,现场检查时该车辆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附近,根据现场照片核实,该车辆排温传感器使用螺母垫高。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08月2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的详细情况;(制作时间:2024年08月26日、10月2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截图1张;(拍摄时间:2024年08月26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温度传感器使用螺母垫高的现场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08月26日;提供单位:吉林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08月26日;提供单位:吉林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冬冬和现场负责人李文秀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08月26日;提供人:吉林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吉林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冬冬将该公司处理环保相关事项授权给李文秀)。7.吉CH4419车辆位置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08月26日;提供人:吉林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文秀;证明内容:证明车辆位置信息)。8.《车辆技术档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08月26日;提供人:吉林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车辆技术相关信息)。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08月26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ZD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权利。
依照《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应当予以处罚。由于《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文件中,尚未对《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进行细化。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