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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6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TD05号

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叶赫镇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220303MA84RQL90W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姜家洼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泓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2日至3日排放水污染物总磷超过国家标准。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体资质和法人身份);2.2024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6,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该公司违法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4. 现场照片证据4 张(制作时间:202年8月13日、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28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6.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人: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法人委托现场负责人王大朋处理环保相关事宜);7.被询问人王大朋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王大朋身份);8.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叶赫镇污水处理厂)检测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4日;制作单位: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叶赫镇污水处理厂)总磷检测数据超标);9、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年8月1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月统计表》2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8日;提供人:吉林省东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大朋;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在线监测7-8月份数据超标情况);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年8月1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TD0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超标因子、持续时间、废水类别、排污超标状况、水日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来源:法规科

初审:张维

复审:牟彬

终审:蔡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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