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信息报送    站群导航      登录        注册   
关闭

市直

区(县)

双辽市人民政府 梨树县人民政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环境违法曝光台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29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4〕ZD01号

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22MA13WX6F77   

  地址: 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霍家店兴旺家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德武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气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分析仪未开启等速追踪功能、未进行干湿值转换,验收报告中相关系数K值计算错误,流速未校准零点、皮托管系数设置与公示表不符等问题,导致颗粒物数据失真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1月1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10份;(拍摄时间:2024年1月12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法定代表人周德武和被询问人倪长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3日;提供人: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倪长红;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6.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授权)7.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已经环保部门审批)8.排污许可证及副本中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2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已经申请排污许可证)9.《2023年四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文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10.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倪长红;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已经通过验收)10.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4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施通过校准)1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委托运营关系证明)12.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4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13.法定代表人王惠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4日;提供人: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马志文;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14.吉林省腾胜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维《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4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15.法定代表人杨金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4日;提供人: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马志文;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16.关系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3日;提供人: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总公司与子公司关系)。17.马志文从业资质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3日;提供人: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马志文;证明内容:资质证明)。18.马志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4日;提供人: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马志文;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19.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授权)20.建设项目验收文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25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已经通过项目验收)21.颗粒物测定原始记录3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1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对颗粒物进行检测)22.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1月1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4〕ZD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条第三项进行细化,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根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采取底限处罚。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