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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1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3〕TD12号

四平市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220300MA84JD75XP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84JD75XP

  地址:四平经济开发区河夹信子村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健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四平市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展开调查。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人李健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企业2020年9月28日获得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平市经济开发区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20年10月建成,主要工艺流程为废旧塑料经人工分拣、破碎清理、融化造粒。该企业有造粒设备一套,有废气收集设施,建设三级沉降池,污水循环利用无外排,在项目建成后,陆续投入生产;批复第三条要求“建设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企业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制作时间:2023年10月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制作时间:2023年10月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检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3年10月8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焚烧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情况)现场检查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3年10月8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生产情况)现场检查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3年10月8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3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主体)《四平市经济开发区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四平市经济开发区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3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证明内容:证明环评手续)电费缴纳明细表一份;(提取时间:2023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证明内容:证明企业投入生产情况)《四平市经济开发区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合同;(提取时间:2023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汇鑫塑料制品加工厂;证明内容:证明企业整改态度)市长热线交办单一份;(接到时间:2023年10月7日;承办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案件来源)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制作时间:2023年10月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身份)相关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10月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过程)厂区平面布置图一份;(制作时间:2023年10月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企业厂区内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 [2023]TD0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为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裁量因子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因子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00×[(3+1)/2+(1+1)/2+(0-2-2-2)/4]/10=15万元,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三)根据修正基准数值,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得出最终处罚金额。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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