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13167857489
地址:四平市梨树县孤家子真韩道良1委1组
法定代表人:程云峰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该案件2022年7月3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四公(22030019)【2022】65号)。我局与四平市公安局环侦支队进行沟通,环侦支队移送起诉侦查终结,并于2022年12月8日向梨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3年6月13日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梨检刑不诉【2023】67号决定书,并于7月7日移交至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因该案件刑事案件不予起诉,行政案件应继续执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2年7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2年7月29日、3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7月29日;提供单位: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合法手续);环评批复文件、验收材料(提取时间:2022年7月29日;提供单位: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执行的相关标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7月29日;提供人: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7月30日;提供人: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排污许可登记表与本案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2年7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相关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证明);第三方运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2年7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合法手续);第三方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2年7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人身份);第三方运维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2年7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其相关资质);四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份(制作时间:2022年7月29日、3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公安局;证明内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四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1份(制作时间:2022年12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公安局;证明内容:公安机关起诉情况);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制作时间:2023年6月13日;制作单位: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内容:不起诉情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 〔2023〕ZD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裁量基准数值(四)水污染防治,序号:13
违法行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裁量因素:
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裁量因子: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持续时间;裁量因子:10天以上,裁量等级5;
3、裁量因素:日排放量;裁量因子:1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00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250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5;
共性裁量基准数值
裁量因素:
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1;
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基准数值
修正因素类别:
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