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金澜湾洗浴广场
社会信用代码:92220323MAC1PXLW15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清华苑小区
经营者:马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金澜湾洗浴广场在禁燃区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3张;(制作时间:2023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金澜湾洗浴广场;证明内容:证明该洗浴广场资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金澜湾洗浴广场;证明内容:证明负责人身份)
6.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金澜湾洗浴广场;证明内容:证明负责人身份)
7.租赁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金澜湾洗浴广场;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
8.租赁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金澜湾洗浴广场;证明内容:证明经营者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 6月 12 日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要求后方可生产。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7.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2个,裁量等级取值5;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取值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裁量等级取值1;(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金澜湾洗浴广场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