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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14   来源:铁东分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东环罚字〔2019〕2-6号

四平市铁东区顺达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831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3MA149LQ988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石岭村5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梁

  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项“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东环罚告字 [2019]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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