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规范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规定
时间:2018-04-18 来源:
为规范全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增强督察整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实反映整改成效,做到“全整改、真整改、实整改”,不折不扣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四平市按照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实行销号制度并作出相应规定。
规定从整改销号原则、标准、流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整改销号原则。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销号的整改任务严格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整改标准,更不得假整改、伪整改。
务求整改实效。紧紧围绕本地、本部门公开的整改方案、整改任务清单明确的目标、措施、时限等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逐条逐项抓整改,确保整改实效。
严格整改时限。按照“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销号备案。
整改销号标准。各项整改措施全部得到落实,已经达到整改目标的整改任务,可申请销号。对于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经开始实施,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能确保达到整改目标的,也可申请销号。
整改销号流程。验收公示,整改任务完成后,由责任部门和督导单位逐一对照整改任务清单,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在媒体上公示整改结果,验收和公示通过后即可认为完成整改。
申请上报,对已通过验收认可且公示无异议的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形成销号申请报告和销号台账资料,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一并报送至四平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动态销号,四平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销号台账资料予以形式审查,对台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备要求的,一律退回补充完善。对整改完成、符合要求的整改任务随时进行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