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总量减排及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深化发展的需要,“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在“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对指标体系、调查方法及相关技术规定等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具体如下:
一、“十二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
1、“十二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框架构成
按照环境统计调查频次将环境统计报表分为环境统计年报指标和定期报表。环境统计年报指标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城镇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管理6个部分。
工业源调查范围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企业;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城镇生活源调查范围是指城镇范围内的生活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调查范围为辖区内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环境管理的调查范围是指环保系统内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工作和环保系统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
按照统计指标特性将各类污染源指标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本信息指标、台账指标、治理设施及运行情况指标和污染物产排情况指标。其中,污染物产排情况指标和治理设施及运行情况指标是核心指标,是环保部门参与宏观决策、反映环境规划和治理成效的指标;基本信息指标和台账指标是为了支撑及核实核心指标准确性的辅助指标。
2、“十二五”环境统计年报报表主要内容
(1)工业源
“十二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中,工业源报表包括《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制浆及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6张基表,对应7张综表。
与以往的环境统计相比,“十二五”工业源指标强化了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台账指标和污染治理指标的设置和统计。
反映工业源污染排放及防治情况的基表1张,反映工业源非重点调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的综表1张。
(2)农业源
农业源报表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各地区发表调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各地区农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3张表。
(3)城镇生活源
城镇生活源包括《各地区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各地区县(市、区、旗)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2张表。
(4)机动车
机动车包括《各地区机动车污染源基本情况》、《各地区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2张表。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报表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3个部分,其中污水处理厂调查为2张表,包括《各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调查为2张表,包括《各地区垃圾处理情况》、《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调查为2张表,包括《各地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运行情况》。
(6)环境管理
“十二五”环境统计年报中环境管理报表是在“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基础上进行简练,选取其中集中反映环境管理总体工作进展情况、供公开发布使用的主要指标,归入《各地区环境管理情况》报表,主要包括环保机构、环境信访与法制、能力建设、污染控制、环境监测、自然生态保护、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宣传教育、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费征收、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情况。
二、“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较“十一五”主要变化
(一)调整了调查范围
1、新增了农业源调查内容。农业源调查内容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
2、细化了机动车污染调查统计。调查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以及摩托车的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量。
3、新增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调查内容。调查范围为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垃圾焚烧厂(场)和其他方式处理垃圾的处理厂(场)。
4、删除了医院污染排放情况调查表。因城镇生活源报表中的人均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均已包含医院污染物排放。
(二)指标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1、新增了部分重污染行业报表。为更准确核算污染物排放情况,除继续保留火电行业报表,“十二五”报表制度又增加了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行业报表。
2、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新增了相关指标。如增加了氮氧化物及废气中重金属产排情况的相关指标;增加了污染物产生量指标,加强了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台账指标和污染治理指标设置;细化了危险废物统计指标;增加了生活源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指标。
3、进一步完善了指标设置。在“十一五”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删除了一些交叉重复和难于界定的指标,如删除了主要污染物去除量和达标率指标。
4、将环境统计专业报表整合简化为环境管理部分,纳入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不再区分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和专业年报。
(三)其他主要变化
1、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的筛选和调整原则有所变化。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筛选的总体样本库由原来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调整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且筛选原则较“十一五”有所变化。在初步筛选出的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名单基础上,对调查年度期间新增和关闭企业的调整原则均有了明确的规定。
2、生活源调查技术路线发生变化。生活源调查由原县级环保部门调整为地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核算,并将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所辖区县填报相关报表。
3、完善了部分产排污系数。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基础上,补充完善了部分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产排污系数。
4、进一步修订了指标解释。对部分指标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部分来源为其他部门的指标,参考相关部门的指标解释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2012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整内容
(一)报表调整
1、综100表
(1)综100表增加“氰化物”指标;
(2)“挥发酚”单位由吨改为千克,以便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部分保持一致。
2、工业源综101、综102、基101表
(1)废气治理设施数、脱硫设施数、脱硝设施数、除尘设施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硝设施处理能力、除尘设施处理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脱硫设施运行费用、脱硝设施运行费用、除尘设施运行费用指标顺序进行调整。
(2)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硝设施处理能力、除尘设施处理能力单位由原来的“万立方米/时”改为“千克/时”。
(3)废水、废气重金属顺序调整。
(4)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行业表备注中增加与基101表相关指标间的逻辑校验关系。
综108表《各地区非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1)删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2)增加“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部分增加:“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指标。
基106表《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
(1)增加污染治理项目类型分类。
(2)增加“三同时”竣工验收项目环保投资情况表,修改填报说明。
(3)为细化和识别污染治理项目,指标解释中增加“污染治理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对照表”。
3、农业源
(1)将原来的“综201续表(一)”调整为“综202表”,综201表名有所调整。
(2)在综202表中,增加了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分畜禽种类的统计。
4、城镇生活源
(1)城镇生活表增加“生活污水处理量”指标。
(2)删除生活COD、氨氮去除量指标。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将《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表(基501表)》中“核定新增生活COD去除量”和“核定新增生活氨氮去除量”删除,调整到续表三中(该表在报表制度中没有,只在软件中体现)由环保部门填报。
6、环境管理
(1)根据业务司(局、办)建议,修改完善了指标和指标解释。
(2)按照业务司(局、办)建议,新增“河流监测点位”、“湖库监测点位”。
(3)将环境管理中“环保机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部分指标数据的收集上报方式,由地方上报改为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收集汇总后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环保系统不再填报。
7、定期报表
全部删除,将在重点污染源季报直报工作部署文件中另行印发。
(二)指标解释
1、工业源基101表:登记注册类型中174改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2、工业源基101表:“取水量”指标解释有所调整。
3、工业源基102表:火电、钢铁冶炼企业“取水量”指标解释调整。
(三)技术要求
1、工业源:“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调整原则”有所调整:
(1)“2009-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均是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体样本筛选后动态调整确定,因此‘十二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无需每年进行筛选,只需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库的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改为“‘十二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无需每年进行筛选,只需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
(2)“将上年度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改为“将调查年度任一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污水处理厂
(1)在原调查范围基础上,补充说明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调查范围:包括经总量减排核定了削减量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明确了再生水利用量的统计范围:经总量核定削减量的再生水使用量方可纳入统计。
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置)厂
(1)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废物处理(置)厂的调查内容与填报方式:如果污染物排放量不能单独统计,就将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工业源统计,但企业基本信息和处理(置)信息仍需填写“危险废物处理(置)厂”表,污染物排放量可不填。
(2)细化了集中处理(置)厂类型选项中“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厂”的界定:包括只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或只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或同时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或同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置)厂。
四、技术路线
(一)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包含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量。
(二)工业源采取对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整体估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业排放量的加和。
(三)农业源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畜禽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逐户发表调查,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养殖量和排放系数进行测算。
(四)城镇生活源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产生系数进行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扣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染物的去除量。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逐个发表调查并进行汇总。
五、工作程序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下发,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重点调查单位的环境统计数据的收集上报,按照重点调查单位、县(区)环保部门、地市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的工作流程逐级审核上报。
同时,县(区)环保部门根据农业畜牧等部门提供的各种畜禽养殖量等数据填报农业源报表,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统计、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填报工业源非重点、生活源、机动车报表,并逐级上报、审核。环境统计工作流程见下图所示。
环境统计工作流程图
六、报送要求
各地必须使用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软件填报、报送环境统计数据库,基表各项指标代码填写规范、准确,综表数据库完整且与基表保持一致。全面细致审核数据并按时保质上报。数据录入、汇总前须注意及时更新数据库管理软件。
1、报送内容:①电子版数据库:所有基表和综表数据;②打印盖章签字的综表;③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版),包括:各省数据审核组织实施、审核方法、审核结果及逐条问题的说明;对“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使用问题总结及建议。
2、报送方式:
①通过“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数据上报功能将辖区内数据通过环保专网上报环境保护部。
②签字盖章打印报表和工作总结(盖章)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司统计处,100035。
③工作总结(电子版)发送至cnemcln@vip.163.com
3、报送时间:2013年4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