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正式下发《吉林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5月22日 吉省价收字[1997]1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新制定的《吉林省环境监测项目收费标准》1996年3月开始在全省试行,从一年的运作情况看,此标准基本反映了我省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对外环境和技术服务工作实际费用水平,基本能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研究,正式下发执行。
对外环境监测必须坚持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服务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服务,也不得借用职权,强制委托,以收取监测服务费从中收费提成。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正式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附件:吉林省环境监测项目收费标准
一、水质监测收费标准
二、大气监测项目收费标准
三、噪声、振动、尾气、锅炉监测收费标准
四、细菌、生物监测项目收费标准
五、辐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
六、大型监测仪器开机收费标准
七、其它收费
1、误工费:如因委托单位原因,监测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不能开展监测,委托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支付40元/人日的误工费。
2、现场采样费: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时,每个监测样品收现场采样费20元(放射性样品80元),如遇高空、高温等难度较大的采样作业时,每个样品再加20元的采样费。
3、监测样品予处理费:当监测土壤、底质、动、植物等固体样品时,在水质、辐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基础上另收50%予处理费,如动物样品,需分器官单独监测再加50%的解剖处理费。
4、放射性事故处理费:每起按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分别收取事故处理费1000元、3000元、8000元和10000元、30000元。
5、辐射工作场所图纸审查费:每张收取图纸审查费200元。
6、污染纠纷、事故仲裁、产品鉴定和验收监测,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