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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8-09-21   来源:污普办
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尊敬的普查对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依法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生态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实施全市范围内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范围涉及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全市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以及本次普查方案的规定和要求,配合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届时,我们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将佩戴证件,执行普查任务,请您消除疑虑,积极配合。若有任何疑问,相关工作人员将给予详细解答。同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将严格遵守《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最后,感谢您配合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平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1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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