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四平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2018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四污普办[2018]号),确定四平市2018年9项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普查)重点工作。
健全普查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普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市、县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承担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办公室的牵头协调作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要确定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普查相关工作,承担普查任务的水利、农业等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农业源普查相关工作。
科学制定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县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四平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具体内容,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组织选聘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2018年4月底前,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标准和要求,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开展普查工作及技术培训。根据国家、省级普查机构安排,及时组织参加相关培训。组织对普查工作机构人员、普查技术骨干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开展入户调查报表、核算方法、软件系统等普查业务。
全面完成普查清查建库。2018年6月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调查并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调取、监测工作;配合省级普查机构开展伴生放射性矿筛查、详测工作;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2018年11月底,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有关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完成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逐级开展入户调查质量核查。
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省级普查机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开展质量核查,强化跟踪督办。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市级普查机构抽取一定比例普查数据开展质量核查。
定期调度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惩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普查违法行为。
切实加强普查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开展全方位宣传。在重要的时间节点,策划系列宣传主题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通过短片、海报、专栏、网站等形式,传递普查权威信息;组织主题采访活动,介绍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报道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