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污全国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8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9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第二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8〕12号 )通知要求,四平市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对象为四平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普查时间节点为2017年12月31日,资料时期为2017年年度资料。
望社会各界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四平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