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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2-08-29   来源:四平市环保局
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责任书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单位法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总投资(万元) 

  

该项目在各年度所获中央及省、市(州)、县等各类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及数额(万元) 

  

项目完成投资(万元) 

(项目完成后填写) 

  

建设内容及建设地址 

须包括主要治理工艺及路线、处理规模、主要设施及设备、地址) 

  

同此项目建成运行前相比,项目建成运行后主要污染防治绩效情况(须包括主要污染物年减排量) 

  

项目开工时间(年、月) 

 

项目完成时限(年、月) 

 

实际完成时间(年、月) 

 

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要责任分工情况 

项目单位负责按照可研等对应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最终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时限完成项目建设。逾期未完成的,省环保厅将视情况建议省财政厅将项目单位所获该项目的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追回。

当地环保局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环境监管;按省环保厅要求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发现项目重大问题时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负责对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省级环境监管,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将有关完成等情况反馈省财政厅。

项目单位(公章)

2012年  月   日

当地环保局(公章)          2012年   月  日

省环保厅(公章)

2012年   月   日

  备注:1、当地环保局在接到此责任书后,须尽快下发项目单位,并由当地环保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各项目责任书及下述附件报送至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联系人:高鉷江,18704300713,517室)。

  2、项目单位须在填完的责任书后另附项目可研批复、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报当地环保局。

  3、各地可登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hbj.jl.gov.cn/)首页资料下载栏下载此责任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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