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国家、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报
告书类、报告表类的分类要求;
2、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3、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要求;
4、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
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
态破坏;
5、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6、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申报材料:1、项目评价审批申请;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02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项目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2、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申报材料: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报告。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排污单位;
3、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申报材料:1、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材料;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 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只针对污水集中处理企业);
3、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只针对重点管理企业);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材料;
5、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6、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7、自行监测方案;
8、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
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排污单位;
3、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申报材料:1、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
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排污单位;
3、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申报材料:1、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
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申报材料:1、现有企业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2、注销申请。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项目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办理依据: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
权限划分:市级管理。
办理条件:1、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复同意;符合本地区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3、已建成相应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申报材料:1、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2、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3、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
4、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
5、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6、法人居民身份证;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发
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发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报材料:1、环保审批手续相关材料;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证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5、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合格证明材料;
6、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7、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8、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延续
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续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报材料: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申报材料;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变更
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
权。
申报材料: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登记变更备案资料;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注销
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申报材料:1、企业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报材料;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项目名称: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符合环保要求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申报材料: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项目名称: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国家、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1、不具备处置能力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申请跨省转移;
2、虽然已具有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但由于经营单位已达到核定的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规模的,或者经营单位没有正常生产,无法处置某种危险废物的,可申请跨省转移。
申报材料: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运输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废物运输协议;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废物处置协议;
6、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行车证、车辆照片、押运员证、押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预案;
8、道路运输途经地说明及运输路线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办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市级管理。
办理条件: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申报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Ⅲ类以上放射源回收协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容器回收协议);
2、转让协议;
3、转入、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申报材料:1、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2、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5、核技术应用项目明细表(含现有和拟购的全部内容);
6、由环保部门颁发的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和与有资质单位签署的个人剂量监测合同;
7、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8、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9、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项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申报材料:1、原《辐射安全许可证 》正、副本;
2、监测报告;
3、核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5、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项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申报材料:1、原《辐射安全许可证 》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项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申报材料:1、原《辐射安全许可证 》正、副本;
2、核技术利用项目报废或收贮材料 ;
3、申请书(需说明全部终止的原因);
4、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项目名称: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办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
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市级管理。
办理条件:拟在四平境内开展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持有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审批申请(原件)1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2份。
申报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2、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审批申请。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5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项目名称: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在城市市区,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建筑施工。
申报材料:1、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采取降噪措施及防治噪声污染的方案;
2、夜间建筑施工申请。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5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项目名称: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办理范围: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限划分:省、市、县分级管理。
办理条件:资料齐全,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3、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受理机构:市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5188625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177号